艾滋病公益检测网2015-04-11
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人们恐惧艾滋病,对艾滋病患者避而远之,但我们知道,艾滋病只通过母婴、性、血液三种情况传播,吃饭、握手这些日常行为都不会传染艾滋,艾滋病人也应该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安宁私生活,而非羞辱与歧视。
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我国防治艾滋病的“根本大法”,其中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2006年,一位女性艾滋病患者受邀到武汉某大学做防治艾滋病科普知识讲座,当天武汉某报社刊发了该女士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正面照片,并相继引起 了多家媒体的转载,给该女士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此,该女士向报社提出抗议,并采取了维权措施。事后,该报社对侵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 权、肖像权事实予以确认,并就此事向她赔礼道歉。
“知情权”关乎公众安全
看了上面的案例,有人会认为,对于艾滋病人的隐私一律保密就好,但事实恐怕非也。
某省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讲述了这样一件事:一位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结婚之后,不仅将艾滋病毒传给了其原本是健康人的配偶,还生下了一个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孩子。
惊讶的是,这位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信息,疾控部门早就掌握。换句话说,上述悲剧是在疾控部门眼皮底下发生的。“既然你们知道他有病,为什么不告诉他的妻子?”“这样做难道不违反法律?”
“你错了,恰恰是法律不允许我们这样做。”工作人员说。
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这也体现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消除因艾滋病带来的羞辱与歧视。不过,正如工作人员所说的案例一样,由于条例过于强调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却加剧了艾滋病的传播与扩散。
“隐私权”VS“知情权”,前者针对的是“敲诈者”“歧视者”,后者针对的是艾滋病人的“另一半”,看似矛盾,其实并不对立,不过确实“复杂”。
如何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前方还有很多路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