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能否正常上学?
艾滋病公益检测网2015-09-05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北艾滋第一案”女孩虽分数过线,但还是被高中拒之门外,面临失学。对此,河北武安市委办公室官方微博回应称,在得知此情况后,武安市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武安市教育局调查情况、研究解决,并形成如下意见:对武安市第十中学给予通报批评;已安排好该学生到条件适合的学校就读;采取减免该学生学费、生活费等方式,给予帮助。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入学多遭遇困难
上学难不仅是婷婷一人的难题。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50万。由于父母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经由母婴传播,一出生就受到感染的儿童也并非少数。目前披露的最新数据是14岁以下艾滋病感染儿童约有8000人左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能否享受法律赋予的受教育权成为一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由于受到广泛的歧视,他们中的很多人难以顺利接受到完整的教育,经常处于失学或半失学状态。一些地方出于无奈,建立了专门的艾滋儿童学校。
事实上,依据目前医学研究,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为“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三种,尚未发现其他传播渠道。换言之,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起学习、工作是安全的。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问题是世界性的难题。有条件的社会,应考虑如何呵护他们,使他们享受普通儿童的同等保护,使他们的成长之路不那么艰辛。
相关部门出台诸多帮扶政策
针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在入学、就医等方面遇到的种种困难,我国相关部门已出台过诸多帮扶政策。
2004年,我国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其中包括“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卫计委、教育、民政、财政等多部门曾先后印发多文件,其中均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就学、就医、生活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权益保护,保证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学校教育。”
去年底,国家卫计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要求“各地依法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隐私保护”,泄露艾滋病感染儿童信息将严处。但通知中却没有明确要求普通学校不得拒收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只是规定“对少数入学困难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各地教育部门要妥善安排”。
因歧视而来的阻力仍在
虽然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享有平等入学权利的规定早已写入相关文件,但由于公众对艾滋病缺乏足够了解,“谈艾色变”的现象仍然存在,受 艾滋病影响儿童不得不面对入学难问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仍然受到各样歧视和诸多非议。
在《艾滋病防治条例》执行过程中,就出现了很多令人费解的事。比如,《条例》明确,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可是,有些地区自作主张,对于高危人群或者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去年河南省教育厅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也曾引起争议。再比如,《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享有结婚和生育权,可有些地方擅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于艾滋病病人和患有梅毒、淋病的病人不予以登记”。甚至有航空公司将艾滋病患者列为“特殊旅客”,拒绝运输。
他们的现实窘境,有观念因素,也与艾滋病知识不够普及有关。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对艾滋病缺乏正确认识,社会上仍有相当多的人“谈艾色变”,习惯把艾滋病与不洁性行为联系在一起,错误地认为艾滋病是“肮脏的病”“下流的病”,与他们在一起肯定不安全。他们在就业、升学、医疗及日常生活中常常遭受歧视。
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权利,确保平等上学
艾滋病救助已不是单纯的医学难题,而是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破解艾滋群体生存困境,需要加强科学普及,破除社会歧视、改变人们的错误观念,更需要法律为他们撑腰。
或许对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来说,在普通学校接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会引起各种争议,但他们的受教育平等权问题并不是策略性选择的结果,而是法律上必须保障的权利。半个世纪前,美国空降师到小石头城护送黑人学生进入以往只收白人的学校,这一幕已经成为平等权利保护史上的经典一幕。美国也有一系列平等和反歧视法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
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平等上学权利,在本质上和保障其他不可治愈的传染病儿童的上学权利是一体的,也与其他场合其他患病人员的平等就业等权利是一体的。更宽泛一些讲,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其他所有受歧视群体的权利,在本质上都是一体的。我们不能出于恐惧和偏见放弃对他们的保护,因为我们保护的不只是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