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预防

艾滋病患者遭受社会排斥的原因分析

艾滋病公益检测网2015-07-06

    什么是“社会排斥”?


    “社会排斥”,原先是指大民族完全或者部分排斥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和偏见,这种偏见和歧视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政策基础上。目前对于如何定义社会排斥,不同的理论立场有不同的演绎,不同的学者亦有不同的界定,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社会排斥”反映了社会弱势群体受主流社会的排挤过程。社会排斥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它表现了多种社会问题的共同出现过程性,而不是单独的一个问题或一个问题的单方面。清华大学李斌博士认为,社会排斥是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国家政策、现存的意识形式等多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而社会流动率则反映了社会排斥的程度。下面本文结合李斌博士关于社会排斥形成原因的归纳来具体分析艾滋病患者遭受社会排斥的原因:


    1、自我责任论。即艾滋病患者遭受社会排斥是他们自己的责任,是由于他们自身的行为和态度所造成的,甚至是由于他们不参与社会而形成的自我排斥。在我国,导致艾滋病患者遭受社会排斥的一个很大的原因是一部分艾滋病患者是因为吸毒或不洁性行为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因此人们认为这些艾滋病患者遭受社会排斥是在为自己的放纵行为承担责任和后果,甚至认为“艾滋病是上帝在花园里除草的方式”,一些艾滋病患者也因此产生深深的自责心理而进行自我排斥,逃避家人、朋友和社会。另外,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的一些现象也加深了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排斥。如河南艾滋病患者敲诈杀人被判死缓、天津艾滋病患者“扎针”报复无辜者、艾滋病患者不堪歧视杀人伤人、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卖淫女为报复社会与多名嫖客发生性关系等艾滋病患者自暴自弃、挟病作恶、报复社会的行为也加深了人们对他们的恐惧和反感。

    2、社会结构生成论。即社会排斥是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平等造成的,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困境并非是他们自身不够努力、自暴自弃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有意无意地将之排斥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而导致的。这是导致艾滋病患者遭受社会排斥的一个深层原因,也是不易为人们所认识的一个隐性原因。首先,从2004年我国艾滋病患者的省市分布状况看,人数最多的是河南、云南,其次是新疆、广西、广东,再次是四川、贵州、湖北、安徽,而后是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这主要是由于发达城市卫生保健业的发展情况及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宣传情况较落后城市和地区好,如我国因非法采供血感染艾滋病的人几乎100%分布在农村,而且大多在贫困地区,宣传方面尽管每年12月各媒体单位都出来宣传,但宣传的面大都局限在城市、城镇,县及县以下的宣传工作做的很不够,农村、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尤为薄弱,而我国的艾滋病患者80%在农村。④

    其次,从我国艾滋病患者的职业分布来看,我国的艾滋病患者分布于各种职业人群,但总的来说基本上集中在农民、归国劳工、无业游民、个体从业者和性工作者,他们的生活水平低,文化知识结构差,卫生保健意识弱。由此可见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是导致弱势群体感染艾滋病遭受社会排斥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在我国艾滋病疫情最严重的河南,很多贫穷的农民通过卖血维持生计,一个月卖20次血的人在贫困的河南省并不少见,河南省某些村庄里超过40%的人因此感染了艾滋病病毒。⑤而近年来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女性比例上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随着大批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滞留在城市的农村年轻女性中,有一部分人不能找到适当的工作,或者工薪过低不能满足致富要求,于是她们转而成为城市的性工作者,不少人因此感染上了艾滋病。

    3、社会政策创造论。社会排斥往往发生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层面,当社会政策系统化地拒绝向某些社会群体提供资源,使之不能完全参与社会生活时,就会导致社会排斥。许多艾滋病患者往往因为病情公开后权利无法得到保护,而在学习、工作、婚恋、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受到排斥,甚至连他们的子女也被挡在就学、就业的大门之外。因此,缺乏对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有力保护也是造成这些人遭受社会排斥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国外已经普遍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受歧视”法定化了,除幼儿教育等特殊行业以外的一般职业都不能把他们拒之门外。我国虽然在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下发了我国第一部保护艾滋病病人权益的法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对艾滋病患者的责任、义务,和全社会的责任包括病人的知情同意和保密、不能歧视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等都有规定,其他的一些政策法规如公务员录用范围等也有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规定,但现有的这些政策法规既不为社会包括艾滋病患者所广泛了解,也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无法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此外,由于有关艾滋病的宣传教育缺乏力度和深度,宣传工作没有做到经常化,致使我国公众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认知水平亟待提高。根据我国卫生部发布《2004年中国居民艾滋病常识及态度和行为状况研究报告》,城乡居民对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存在很多认识误区,例如,能够正确认识到与艾滋病患者握手、拥抱、礼节性接吻等接触行为不会感染艾滋病者不足一半(48.8%);能够正确认识到与艾滋病患者共用马桶、浴室、游泳池等公共设施不会感染艾滋病者比例则更低,仅为29.8%。这些认识误区导致公众对艾滋病患者盲目排斥,使艾滋病患者承受着沉重的精神压力。

    4、意识形态认可论。特定的社会群体取得相应的社会利益,这些现象被某些传统“道义”认为是公正的,个人的“所得”应该与个人的责任能力成正比,这就是所谓的道义排斥。如前所述,由于一部分艾滋病患者是因为吸毒或不洁性行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而这与我们的传统道德观念是不相容的,因此人们认为这些艾滋病患者遭到社会排斥是在为自己的放纵行为承担后果。问题是,受“晕轮”和“刻板”效应的影响,人们对艾滋病患者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首先,并不是所有的艾滋病患者都是因为吸毒和不洁性行为感染上艾滋病的,血液和母婴传染也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途径,因此对于后一部分艾滋病患者来说他们是无辜的。而即使是那些因为吸毒和不洁性行为感染上艾滋病的患者也并非都是于社会“无用”甚至是“有害”的,他们虽然有一些“不良嗜好”,但在其他方面,他们可能有一技之长并对社会做出过贡献。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有过的过错行为而对他们作全面彻底的否定,况且他们已经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更不能因此对所有的艾滋病患者都加以否定。其次,人们对于艾滋病患者的印象也过于“刻板”,总是把他们与行为不端、意志消沉、病体羸弱及死亡传播者联系在一起,导致人人谈“艾”色变。我们应该看到,许多艾滋病人在得知自己的病情后,仍然积极的面对生活,用顽强的意志和这一世纪病魔抗争,用自己的惨痛经历告诫人们不要重蹈覆辙,呼吁人们要珍惜、爱护生命。

    不仅如此,对死亡的恐惧也使人们认为远离、排斥艾滋病患者是一种正当的自我保护行为,这是一种无知,也是一种短视。近年来我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数迅速增加,面对严峻的现实,我们不能再一味的逃避,一味地靠驱逐艾滋病患者来确保自己的安全,而必须与他们一起共同正视这个世纪病魔。因为驱逐不仅不能解决艾滋病问题,还会使身处人们良心城堡之外的艾滋病患者变得脆弱,他们随时有可能报之以毁灭性的报复,到时我们驱逐的将不只是艾滋病患者,而是我们的将来。

    5、社会流动反映论。社会流动可以指人们从劳动力市场,“贫困”与“富裕”或“所得”与“不得”等社会类别的流进或流出。社会流动率越低,群体之间的社会排斥程度就越大。一般情况下,艾滋病患者在感染病毒后并不会立即步入发病期,而是要经过数年,甚至长达10年或更长的潜伏期以后才发病,并且由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是血液、性和母婴传染,因此在这样的一段时间里,只要注意防护,艾滋病患者完全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学习、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然而,由于公众对艾滋病缺乏认识,艾滋病患者的权利缺乏有力保护,因此,一个艾滋病患者在病情公开后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社会排斥,如丧失了工作和接受教育的机会,甚至连病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的社会交往都无法进行。另一方面,艾滋病的昂贵的医疗费用也使大多数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难以支撑。因此,对于一个公开了自己病情的艾滋病患者来说,在本地区内他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只有向下流动而没有任何向上甚至水平流动的可能性,这也是为什么许多艾滋病患者不肯到医院就诊或就诊后隐瞒病情、远走他乡的原因。从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流动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群体所受的社会排斥程度之深。

    思考与建议

    鉴于我国艾滋病疫情的严重性及艾滋病患者遭受社会排斥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即社会排斥不仅不利于艾滋病患者的治疗,也不利于我国艾滋病疫情的控制,甚至会使艾滋病患者产生极端的报复心理,从而使整个社会卷入危险当中。因此,如何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排斥已成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难点所在。近年来,艾滋病患者的生存状况日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国政府也为消除对他们的社会排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2004年春我国政府确定了对艾滋病患者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强了对他们的治疗、关怀和救助力度,我国国家领导人也亲自前往看望艾滋病患者并与其握手,为社会消除对他们的排斥树立了典范等。此外,经过政府和各种民间组织的努力,我国公众特别是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排斥等认识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一些志愿组织和团体(其中包括由艾滋病人自发组织形成的,如“红树林”网站)也致力于为艾滋病患者提供社会救助。这些举措都使近年来我国艾滋病患者的生存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然而,不容乐观的是,问题依然存在,有些甚至关系到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局,却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保护问题。如上所述,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保护艾滋病患者权益的政策法规,但不为社会所广泛了解,也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力保护。一方面,艾滋病患者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艾滋病患者主要为农村人口,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许多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受到社会排斥时不懂得也无力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此外,律师排斥艾滋病患者、不肯为他们辩护的现象也广泛存在。

    2、对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救助问题。目前,我国虽然有一些艾滋病社会救助机构和志愿团体(这些机构和团体在延长艾滋病患者生命、帮助他们树立继续生活的信心和勇气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像这样的机构和团体在我国仍然为数不多,并且主要都集中在较发达地区。因此,许多艾滋病患者在得知自己的病情后只能寻求“自救”,即自己搜寻艾滋病及其治疗的有关知识和信息,自己努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自我克制濒临死亡的恐惧,自己抚平社会排斥所造成的心灵创伤。诸如此类,容易使艾滋病患者产生被抛弃感和绝望感,甚至产生极端心理而报复社会。

    3、艾滋病宣传问题。目前,我国全国范围内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与艾滋病防治实际需求相比,无论在广度、深度和持久性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距。并且在宣传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为了加强人们对艾滋病的预防意识而片面强调、渲染艾滋病的不治和可怕,造成对艾滋病患者的排斥增强,此外,由于一部分艾滋病患者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因此在宣传过程中,一些宣传人员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行为和说话方式,也会使艾滋病患者的感情受到伤害。

    4、政策落实问题。这是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现存问题较大的一个环节。正如文章开头的案例3所示,在我国,仍然有一些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缺乏艾滋病防治意识,或担心疫情公开影响其政绩考评,因此防治责任心不强,职责不落实,组织领导不得力,甚至故意隐瞒当地的艾滋病疫情并对各种非政府组织的艾滋病宣传、防治活动横加干预,严重地制约和妨碍了我国艾滋病疫情监测、宣传教育以及治疗关怀等措施的有效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艾滋病防治过程中,一方面应扩大对艾滋病患者社会救助的区域范围,使其向艾滋病疫情较重的城市和地区推广,并且扩大社会救助的服务范围,包括信息咨询、心理治疗、法律援助、临终关怀等,使艾滋病患者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重新鼓起继续生活的勇气,树立战胜艾滋病病魔的信心,自重自爱,用自己的行动回报社会。另一方面,应继续加强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广度和力度,既要展开全国范围内的宣传教育,又要将宣传重点放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农村)和高危人群,并且要加强艾滋病患者与社会大众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相互间的了解,消除人们对艾滋病患者的恐惧和歧视。此外,还要落实全国各地艾滋病防治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艾滋病疫情严重的城市和地区,必要时可以成立专门的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艾滋病防治机构,如此既可以避免艾滋病防治工作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又能够让一批真正具有艾滋病防治专业知识、技能和高度责任感、使命感的人来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使国家的一系列艾滋病防治政策如“四免一关怀”等能够得到贯彻落实。